《中国武术段位制》高段位考评办法
2015-08-01 17:27:14 来源:武术河南
武术字[2011]246号
《中国武术段位制》高段位考评办法
(七至九段)
根据《中国武术段位制》和《<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国武术段位制》高段位考评办法。
第一条 高段位考评委员会
一、中国武术协会负责组织与管理高段位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高评委是为了完成高段位(七至九段)的考评工作而成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
二、在中国武术协会的领导下,高评委由11~1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三、高评委由段位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具有武术八段、九段资格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中九段至少有3人。
四、高评委的所有成员应该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地做好考评工作。
第二条 高段位考评系列
对晋升七段、八段采用分系列考评。七段分为武术教师和教练员系列、武术运动员系列、社会武术系列、武术管理系列4个系列;八段分为武术教师和教练员系列、社会武术系列、武术管理系列3个系列。
一、武术教师和教练员系列是指在大中小学校专门从事武术教学工作,并具有教师职称的武术专业教师;以及在各级各类武术运动队专门从事武术训练工作,并具有教练员职称的武术专业教练员。
二、武术运动员系列是指各级各类武术运动队和院校中具有武术技术等级的优秀运动员。
三、社会武术系列是指在武术馆、校从事专职武术教育工作,或长期不间断地坚持在武术辅导站、点进行群众性武术教学和推广传播工作,或长期不间断地坚持武术研习及传承工作,或担任各级武术协会、社会武术团体职务的相关人员。
四、武术管理系列是指长期从事武术管理工作并坚持武术锻炼,对武术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贡献和重要影响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高段位考评通则
一、高段位考评形式
晋升高段位的考评分为初审、初评和复审。
1、初审:由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分类登记。
2、初评:高评委按照考评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排序。
3、复审:高评委对拟推荐晋升段位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情况可采用技术抽查和理论答辩等方式进行复审考评。
二、高段位基本条件审核
1.对申报表格的审核:以按要求认真填写各栏内容,并经一级单位会员审核、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为准。
2.对年龄的审核:以身份证复印件为基本依据。
3.对原段位、晋段时间的审核:以原段位证书复印件为基本依据。
4.对习武年限的审核:以推荐人或推荐单位所填写的推荐意见为基本依据。
5.对不间断地从事专职武术工作的年限的审核:以所在单位证明为基本依据。
6.对武术技术职称或管理职务的审核:以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复印件为基本依据。
7.对理论成果的审核:专著需有正式出版物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教材和合著需有正式出版物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及编写分工证明,论文需有刊物封面及写有标题和作者姓名的目录复印件。
8.其他
(1)送审的科研资料中,需有一部专著、或一部教材、或一篇论文的原件。
(2)各级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
(3)按期注册的中国武术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4)提供已普及发展四段(含)以下学员的名单和证明。
(5)按要求提供本人演练武术的技术录像光碟(DVD)。
(6)申请“按奖励条款破格晋段者”,需提交逐级审核的推荐资料和意见。
(7)提交“获得现段位以来的各项武术业绩和相关情况”总结报告一份。
三、高段位技术考评
1.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技术录像光碟(DVD)进行评审。
2.晋升七段时,技术光碟(DVD)必须含有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套路;晋升八段时,技术光碟(DVD)必须含有不同拳种的2项拳术和1项器械套路;晋升九段时,技术光碟(DVD)必须含有不同拳种的3项拳术和1项器械套路。
四、高段位理论考评
1.须全文送审的成果:国家正式刊发和出版的代表性论文1篇、或教材1部、或专著1册,既评质量又看字数。
2.国家正式刊发和出版论文、教材与专著的总项数(篇、册、部)和总字数。
3.刊发论文、出版教材与专著的出版单位的业务性质。
4.刊发、出版论文与专著的出版单位的行政级别。
5.在合著作品中作者排序的位次。
6.武术学术文章,应是公开刊发的武术论文或以探讨武术理论、技术、文化为核心的文章。
7.承担或参与武术科研项目的规格,应是国家级、省部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武术研究院和中国武术协会的研究项目。
8.武术论文入选学术会议的规格,应是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9.武术论文获奖的总次数和评奖单位。
五、其他相关规定
1.评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评审。
2.取得现段位以前的业绩,不能再次用作晋升高一级段位的依据。
3.因违规、违法受过公安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者,视为武德不合格。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不能晋升高一级段位。
5.著作、论文有剽窃和侵权行为者,不能晋升高一级段位。
6.以武术行骗、诈取钱财并引起社会不良影响者,不能晋升高一级段位。
第四条 武术七段的考评办法
一、七段基本条件
须获得六段资格达6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25年以上,且注重武德修养。
二、七段武术理论考评条款
申报七段位者,须在下述3项要求中至少有1项(含)以上达到合格标准。
1.武术专著或教材1部,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在合著中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武术学术文章2篇(含)以上。
3.承担或参与研究项目1项(含)以上,或入选学术研讨会论文2篇(含)以上,并获二等奖(或以上)2次(含)以上。
三、七段各系列技术和业绩的考评条款
须在所申报系列技术考评和相关业绩考评两类条款的考评中,每类条款至少有1项(含)以上达到合格标准,对武术运动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一、武术教师、教练员系列
(一)武术技术考评条款
1.系统掌握一个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
2.不间断地从事专职武术教学训练工作达20年以上。
3.具备武术专业国家级教练员、教授、研究员等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职称达6年以上,或具备武术专业中级职称达15年以上的现职武术工作者。
4.能较好地完成武术教学、训练和科研任务。
5.具有中国武术段位制指导员资格或考评员资格,并在各级段位制培训或考试中担任指导员或考评员共5次(含)以上。
6.具有国家级武术裁判员称号,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中任执行裁判工作5次(含)以上。
(二)相关业绩考评条款
1.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本人所教学生有800人(含)以上获得四段及以下证书。
2.在论著中提出了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见解,对武术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3.在本省或本校武术教学、训练和学科建设中发挥带头人作用。
4.在某一拳种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并为该拳种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5.培养的运动员在世界武术锦标赛取得前3名,或在全国武术锦标赛及全运会武术比赛中,取得前6名的成绩在5人次(含)以上,培养的健将级(武英级)运动员在3人以上(含)。
二、武术运动员系列
(一)武术技术考评条款
1.在世界武术锦标赛、世界杯武术锦标赛、世界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亚洲武术锦标赛获得2项/次(含)以上冠军。
2.全运会武术比赛中获得2项/次(含)以上冠军。
3.获得武术运动健将称号(武英级)达15年以上的现职武术工作者。
4.系统掌握一个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并能全面展示该拳种的代表性技术和运动风格。
(二)相关业绩考评条款
1.在自选套路中编入了经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套路部组织审定的“创新难度动作”。
2.参与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武术竞赛、段位教程、普及套路的创编和示范工作。
3.在以传、帮、带等形式传播科学训练方法和个人取得成绩的训练经验方面成绩突出,且有例证。
三、社会武术系列
(一)武术技术考评条款
1.系统掌握一个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并能较好地开展传承活动。
2.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传统武术观摩表演和竞赛中取得3项(次)(含)以上前3名或一等奖。
3.具有中国武术段位制指导员资格或考评员资格,并在各级段位制培训或考试中担任指导员或考评员共5次(含)以上。
4.具有国家级武术裁判员称号,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中执行裁判工作5次(含)以上。
(二)相关业绩考评条款
1.在某一拳种具有一定影响,并为该拳种的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2.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本人所教学生有800人(含)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
3.在论著中提出了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见解,对武术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4.本人所办武术馆(校)被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评为“全国武术优秀馆(校)”,或被本省教育厅评为“优秀民办学校”;或受到当地武术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四、武术管理系列
(一)武术技术与业务考评条款
1.系统掌握一个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
2.负责组织本省规模在100人(含)以上的段位制培训活动,或200人(含)以上的段位制考试活动,或300人(含)以上的交流比赛活动,以及作为主要负责人承办全国或跨省市武术活动,总次数不少于5次。
3.负责本地区武术段位工作期间成绩突出,经手办理获得武术段位的人员达3000人(含)以上。
4.在本省10所以上中小学建立武术段位制技术教学点,连续3年以上保持每学期均有段位武术教学内容。
5.从事武术管理工作20年以上;或从事武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科级以上的现职武术工作干部。
(二)相关业绩考评条款
1.坚持武术锻炼并积极组织周围锻炼者进入武术健身队伍。
2.在组织武术挖掘、整理、研究,以及群众性武术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组织能力。其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在社会武术活动中能够动员和协调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人群积极参加武术活动,并从不同角度支持和促进武术发展。
4.在论著中提出了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见解,对武术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五条 武术八段的考评办法
一、八段基本条件
须获得七段达7年以上,年龄52岁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30年以上,且注重武德修养。
二、八段武术理论考评条款
申报八段位者,须在下述3项要求中至少有1项(含)以上达到合格标准。
(1)武术专著1部,字数不少于18万字;或在合著中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2万字。
(2)以独著或作者排序前2位的武术学术文章2篇以上。
(3)承担或参与研究项目2项(含)以上,或以独著或第一作者撰写的武术论文入选学术研讨会2篇(含)以上,并获一等奖1次、二等奖1次(含)以上。
三、八段各系列技术和业绩的考评条款
须在所申报系列技术考评和相关业绩考评两类条款的考评中,每类条款至少有1项(含)以上达到良好标准,对武术运动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武术教师、教练员系列
(一)武术技术考评条款
1.系统熟练掌握一个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并兼通另一个(或以上)拳种的技术和理论。
2.能较好地完成武术教学、训练和科研任务。
3.具有段位制指导员资格或考评员资格,在各级的段位制培训或考试中担任指导员或考评员工作8次(含)以上。
4.具有国家级以上武术裁判员称号,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中任执行裁判长以上工作3次(含)以上。
5.具备武术专业国家级教练员、教授、研究员等正高职称7年以上,或副高职称15年以上的现职武术工作者。
(二)相关业绩考评条款
1.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本人所教学生有1000人(含)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
2.在论著中提出了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见解,在全国范围内对武术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3.在本省或本校武术的教学、训练和学科建设中发挥带头人作用。
4.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并对本人擅长拳种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5.培养的运动员在世界武术锦标赛中取得前2名,或在全国武术锦标赛和全运会武术比赛上,取得前3名的成绩在5人次(含)以上,且培养的武英级运动员在10人(含)以上。
二、社会武术系列
(一)武术技术考评条款
1.系统熟练掌握一项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兼通另一个(或以上)拳种的技术和理论,并能较好地开展传承活动。
2.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传统武术观摩表演和竞赛中取得2项(次)(含)第一名或一等奖5项(次)(含)以上。
3.具有段位制国家级指导员资格或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并在各级段位制培训或考试中担任指导员或考评员共8次(含)以上。
4.具有国家级以上武术裁判员称号,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中执行裁判长以上工作3次(含)以上。
(二)相关业绩考评条款
1.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并对本人擅长拳种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2.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本人所教学生有1000人(含)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
3.在论著中提出了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见解,在全国范围内对武术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三、武术管理系列
(一)武术技术与业务考评条款
1.系统熟练掌握一个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并兼通另一个(或以上)拳种的技术和理论。
2.负责组织本省规模在100人(含)以上的段位制培训活动,或200人(含)以上的段位制考试活动,或300人(含)以上的交流比赛活动,以及作为主要负责人承办全国或跨省市武术活动,总次数不少于9次。
3.负责本地区武术段位工作期间成绩突出,经手办理获得武术段位的人员达5000人(含)以上。
4.在本省20所(含)以上中小学建立武术段位制技术教学点,连续5年(含)以上保持每学期均有段位武术教学内容。
(二)相关业绩考评条款
1.坚持武术锻炼并积极组织周围锻炼者进入武术健身队伍。
2.在组织武术挖掘、整理、研究,以及群众性武术活动中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组织能力。其组织的活动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3.在社会武术活动中能够动员和协调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年龄人群积极参加武术活动,并从不同角度对武术发展给予了较大力度的支持和促进。
4.在论著中提出了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见解,在全国范围内对武术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六条 晋升九段的考评办法
一、九段基本条件
须获得八段达8年以上,年龄60岁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40年以上,且武德高尚。
二、九段技术、理论和相关业绩考评条款
须在下述技术考评、理论考评和相关业绩考评3类条款的考评中,每类条款至少有1项(含)以上达到优秀标准,对武术运动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一)武术技术考评条款
1.系统精通掌握一个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并兼通另两个(或以上)拳种的技术和理论。
2.具备武术专业国家级教练员、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达15年以上。
3.具有段位制指导员资格或考评员资格,在国家级和省级的段位制培训或考试中担任教学组长或考评长以上工作8次(含)以上。
4.具有国际级武术裁判称号,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中,担任过裁判长以上的工作职务10次(含)以上。
(二)武术理论考评条款
1.武术专著1部,字数不少于20万字;或在合著中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并担任主编或执行主编。
2.以独著或作者排序第1位的武术学术文章15篇(含)以上。
3.承担或参与研究项目3项以上,或以独著或第一作者撰写的武术论文入选学术研讨会5篇(含)以上,并获一等奖5次(含)以上。
(三)相关业绩考评条款
1.在普及武术段位制,加强武术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武术在国内普及和国际推广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
2.在论著中提出了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见解,在全国范围内对武术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
3.在武术教学、训练、传承和学科建设方面发挥着全国领军作用,对全国武术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第七条 其它
本考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武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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