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时期
2015-07-31 22:26:36 来源:武术河南
公元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联合朝中他人发动“陈桥兵变”,建立了宋朝,史称北宋(960—1127年)。当时除了北宋王朝以外,在我国边区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如辽、金、西夏。公元1115年,东北女真族建立了金政权,并不断南犯,北宋政权被迫于高宗建炎元年(1127年)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127—1279年)。公元1271年,崛起于蒙古大漠的忽必烈称帝,建国号元。1279年,元政权灭亡南宋,重新统一了中国。
在宋元两朝的四百多年时间里,由于几个政权长期对峙,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战争频繁,因此各朝统治阶级都十分注重军事武备,加强军队的习武训练。这样就促使了各族军事文化的相互影响,从而推动了武术活动的发展。但也由于宋政权的尚文政策,导致了主流社会“尚武精神”的普遍失落而转入到民众社会中。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中,宋代在文化进程中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时代。陈寅恪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年之演进,造极于两宋之世。”特别由于两宋时期的社会经济日益活跃,商业繁荣,城市规模发展,市民阶层壮大,所以使得当时的武术活动又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向。
宋元时期是中国古代武术的成熟期,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宋代史料中正式出现了有关武术“套子”的记载。“套子”(路),是中国武术最具意义的活动形式,它的出现,表明了武术发展的成熟。其二,出现了冠以姓氏名称的枪法,这说明当时武术技术有了新的文化发展。其三,出现了有组织、有规则、有奖品的拳棒擂台赛,这种赛事模式也是前代所鲜见的。
一、统治阶级的武备制度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支撑,军事力量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政权的稳固。尽管靠兵变起家的赵宋政权对矫兵悍将给朝廷造成的威胁有切身之感,因此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武将的种种措施,从而导致了整个社会崇文抑武的社会风气,但也必须看到,宋代统治者出于维护政权的需要,还是注重其军队的武备力量的。比如,有宋一代养兵高达126万之多,并订有一套较规范的训练制度,还出版了《武经七书》和《武经总要》等书籍,一度恢复了武举制和武学等。另一方面,像辽、金、西夏和元诸政权,由于多为游牧民族,实行的是全民皆兵的制度,社会武风甚盛,“人人能斗击,无复兵民之别”,从而使军事力量日益强大。
(一)武举制与武学
唐末五代之时,王朝更迭,“武举竟不复置”,直至宋真宗时期(998—1022年),方有关于恢复武举之议,并还制定了一些选拔制度,但未实行。宋代正式设立武举制,是在宋仁宗的天圣七年(公元1029年)。当时武举的考试内容主要是骑射。但稍后因宋朝与西夏议和,便废止了。直到宋英宗治平元年(公元1064年),“遂诏复置武举”。宋代的武举分比试、解试、省试和殿试四个等级,考试科目分武艺和程文两种。程文包括兵书墨义和策问,武艺则主要是弓马骑射,此外“更兼别事艺三般以上”。至于“别事艺三般以上”指什么,史无明载,但从《武经总要》前集中所列的刀、枪及斧、鞭、锏、棒来看,所谓“三般以上”可能包括这类内容。另外,《宋史·兵志》中记元丰元年(1078年),诏立在京校试诸军技艺格中,除了骑射外,有“枪刀并标排手角胜负,计所胜第赏”,亦可为以上推论作一注脚。与唐代相比,宋代武举制表现出文武并举的特色,考试内容中取消了“翘关”、“材貌”和“语言”,除骑射外,还增加了如刀、枪等的其他多种兵器技能。
在少数民族的政权中,惟女真族的金朝仿宋制设置了武举,其考试内容也分文、武两类科目,武技考试主要是骑射、马枪。
武学之名肇始于唐,而作为一种学校建置,实兴盛于宋。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初设武学,其目的原是为了培养军事人才,但在仁宗时仅存在了三个月,直至神宗时在王安石的变法中才复建。按规定,无品位的低级使臣和门荫弟子经官员保荐和考核,合格者可入学;武举人经官员保荐,则免试入学。从资料看,宋代武学中的学习内容主要是弓马骑射和兵书策问,成绩优等的武学生,应改武举可“免解试”或“免省试”。武学中的武技内容,多是应当时军事武备所需,属于武术的文化特点并不明显,但它对社会的习武之风,应有其一定作用。南宋后,武学即停止,一直至明代才恢复。
(二)保甲法
保甲法是宋代王安石变法中有关加强地方治安武备力量的一项重要建议,宋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开始推行保甲法,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宋神宗又正式颁布了《府界集教大保长法》。该法规定每两县设一“教场”,把保长集中起来培训,每十人为一组,学习武技,为期三年。培训期间由国家供给费用,培训结束后回乡“立教团”,大保长为教头,以五日为一周期轮训保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地方基层为重点的,以“除其兵器外,其余弓箭等许从便自置,习学武艺”的民间习武网,无疑这对民间开展多种习武活动提供了一个社会环境。
(三)宋、元军中的武技训练
弓箭是冷兵器战场上最重要的武器装备。除此之外,与武术有密切关系的兵械在宋元军中也非常丰富,当时已有了“十八般武艺”之说。
1、枪及枪技训练
宋代军队中的长兵,以枪为主,长柄刀次之。宋代的枪形比较复杂。据官修的《武经总要》所记,有双钩枪、单钩枪、环子枪、素木枪、梭枪、太宁笔枪等九种,所谓“枪九色”。枪一般以木为杆,上安枪刃,下装铁鱲。枪形的多样化,也必然使当时的枪法技艺呈现出多样化。周纬的《中国兵器史稿》中指出,这些枪中“杂有外族形制”。这说明,宋代枪形的丰富正是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军事文化交流的产物。
当然,宋元时期也出现了许多善于铁枪者,其风气远胜于五代。有趣的是元末由红巾军起家的明太祖朱元璋也用过铁枪,这可证明元末军事战场上使用铁枪之广。钱谦益《报笔集·后秋兴》之七云:“十载倾心一功,御枪原庙梦魂中”。
宋代军中的枪技训练注重实战。当时有人提出,像马枪这种技艺“止试左右盘弄,而不较所刺中否,皆非实艺”。因为“左右盘弄”是演练花法,而相较刺中乃为实艺,“刺”是枪法中最基本的技法。所以当时马上习枪要求设木人为靶,令习者“左右十刺,得五中木人为及等。”而步战习枪,更以直刺为主。故其枪技训练,是“驻足举手撺刺,以四十为本等。”连续“撺刺四十”,显然是对习枪者体力和臂力的训练。当时“枪手之高强者,则有五百、六百撺者”,体现了“力愈强,则斗力,撺力愈高”的特点。为了鼓励这种枪技训练,至南宋淳熙年时还订立了枪手赏格,规定“枪术以撺刺多寡为十二等支银两,高下有差。”另外,军中校阅时,诸人“呈试武艺,飞枪斫柳,走马舞刀,百艺俱呈”。“飞枪斫柳”四字,精练地概括出了军中枪技的基本特点。
除了这种单练外,宋军中还应有两两相较的枪技训练。《文献通考》卷157中有宋军中习练长柄膊刀要求去刃而“用毡皮裹为头者,……引斗五十次”的记载。这种长兵引斗应该不会仅限于刀技。《水浒传》第13回中描写杨志与周谨比武枪技时说道:“两人领了言语,向这演武厅后去了枪尖,都用毡片包了,缚成骨朵,身上各换了皂衫,各用枪去石灰桶里蘸了石灰,再各上马,出列阵前”,这种情形,显然不是文人空穴来风的想象之笔,而是有其一定的社会基础。
宋元时期,还出现了一种与枪有关的“鞭枪”之技。《宋史·呼延赞传》记载,雍熙四年(公元987年),宋太宗曾命呼延赞殿前演示武艺,延赞“具装执鞭驰骑,挥铁鞭、枣槊,旋绕廷中数回。”这说明,呼延赞的马上武艺是鞭和枪。这一技艺在文学作品中也有反映。《水浒传》第49回中记梁山好汉孙立、孙新时说,孙立“使一管长枪,腕上悬一条竹节钢鞭”,孙新“全学得他哥哥的本事,使得几路好鞭枪。”鞭枪,是种长短兵械的组合,在马战中,枪刺一旦不中,双方就会贴近,长枪则周转不便,而随手的鞭,即可发挥近战作用。宋代的鞭枪之技,反映了当时实战武艺的新发展。
2、刀及刀技训练
长柄大刀,同样是宋军中相当重要的武器装备之一。据《武经总要》所记,当时刀的种类有掉刀、屈刀、掩月刀、凤嘴刀、笔刀等。
宋代善使大刀的不少,如王象春《齐音》中说“宋将关胜善用大刀”,故《水浒传》中有关“大刀关胜”的记载,并非完全虚构。在众多的刀类中,值得注意的是大致从宋代开始,做工精良的日本刀,通过民间渠道输入中国,被宋人誉为“宝刀”。北宋著名文学家欧阳修曾写有一首《日本刀歌》诗,诗曰:“昆夷道远不复通,世传切玉谁能穷?宝刀近出日本国,越贾得之沧海东。鱼皮装贴香木鞘,黄白间杂与铜。百金传入好事手,佩服可以让妖凶。”从诗人的题咏中可以看出,宋时日本刀不仅铸造精良,而且装饰也极考究,所以好事者不惜重价购来,以作炫耀利器。正因为如此,日本刀成为日本对中国贸易的主要出口产品之一,不仅宋朝如此,元朝亦如此。
宋军的刀技训练当是以“格斗击刺”为主,平时作战的真刀,在训练中则以“木杆代之”。训练时,军士排成行列,以击锣为号,两两出阵格斗较技。宋庆历六年(1046年)诏:“枪刀手胜三人者,立为武艺出众格”;元丰元年(1078年)诏立的诸军技艺格中,又有“枪刀并标排手角胜负,计所胜第赏”的规定。上文提到的宋军中习练长柄膊刀时去刃,“用毡皮裹为头者,……引斗五十次,不令刀头低下坠至地,”也反映出这是种实战性的模拟训练。
宋元军中除了枪、刀等常用兵械外,还有许多杂式兵器,如蒜头、铁锤、狼牙棒、蒺藜棒及“以铁裹其上者”的诃藜棒等,但在使用方法上宋人称蒺藜棒“疾成易具,用亦与刀剑不殊。”大量杂兵的出现,反映了当时中原地区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军事文化交流。其中像打击兵器铁锤,就与契丹族(辽)的影响有关。史籍中记岳飞之子岳云“每战,以手握两铁锤,重八十斤,先诸军登城”。
在宋代的杂兵中,还有种值得引起注意的“连枷棒”,此兵在《武经总要》中又记作“铁链夹棒”。关于此棒在《武经总要》中有这样一段介绍:“铁链夹棒本出西戎,用之以敌汉之步兵,其状如农家打麦之耞,以铁饰之,利于自上击下,故汉兵善用者巧于戎人。”据马明达研究,作为打麦的连枷,在我国出现很早,至少在春秋时代就有。不迟于唐代,这种农具已发展成一种守城兵器。杜佑的《通典》卷152中曾提到它在守城时的功用:“连枷,如打禾连枷状,打女墙外上城敌人。”其后,原来作为守城用的连枷,经过少数民族的发展,还演变成了一种骑兵的击打兵器,并又转而传来汉地,为中原王朝所采用,《武经总要》作者说“铁链夹棒本出西戎”,后来“汉兵善用者巧于戎人”,这一衍传过程,生动地反映了多民族文化交流对我国古代兵械武技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明清之时,连枷棒仍有流传。嘉靖末年王圻的《三才图绘》和明末茅元仪的《武备志》及《清会典图》中都收有连枷棒的图式。应该提到的是,大约明末清初之时,中国的连枷棒传到了朝鲜,被称之为“鞭棍”而保存在朝鲜的古籍中。保存在朝鲜古籍中的连枷谱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步战连枷棒。它是一人执连枷与另一执长棍者相配伍练习的,有谱有图;二是马上连枷棒,也绘有图势。这足以说明走俏于宋代连枷棒的历史影响了。
3、兵械活动
(1)枪法
宋元之时兵械中,往往“枪棒”并称。枪在宋代有着较广泛的社会活动基础,并出现了一些以枪闻名的人物。《宋史·李全传》上记,“李全者,潍州北海农家子,同彦兄弟三人,……以弓矫捷,能运铁枪,时号‘李铁枪’。”宋人笔记中进一步记曰,李全之铁枪“重可四五十斤。日习击刺,技日以精,当众推服,因呼为‘李铁枪’”。而李全之妻杨妙真也善枪,曾有“二十年梨花枪天下无敌手”之说。梨花枪在明代枪家中多为推崇,又称为“杨家枪”,也是明清两代六合枪传中的主脉正途,尽管明人并未对其“杨家枪”渊源进行专门梳理,但戚继光的《纪效新书·长兵短用说篇》云:“夫长枪之法始于杨氏,谓之曰‘梨花’,天下咸尚之”,然后戚氏在介绍了杨家枪法的虚实奇正特点后赞曰:“‘二十年梨花枪天下无敌手’,信其然乎”,于此不难明暸明人对“梨花”、“杨家”的脉络认识。
从杨妙真所言的“梨花枪”一语可以看出,在宋代民间的习武活动中,已出现了冠以某一名称的枪法,这是中国古代武术历史演进的一个新趋向。这种新趋向还反映在别的资料中。南宋人利登在《梅川行》一诗中对招贤寨农民起义军的习武活动作了这样的描述:“招贤三尺刃如霜,夹以巨盾张朱枪。”原注云:“招贤人能制刀,……,又习张、朱二家枪法”。枪法之前冠以名称,宋以前鲜见。不管以“梨花”为枪名还是以姓氏为枪名,它既说明了宋代民间枪法技术已形成不同的枪法流派,同时为后来武术不同技术流派名称的出现开了一代之风。这也应是宋代武术文化成熟的一个标志。
(2)使棒
“使棒”一词始于宋代。宋代的江湖游民或绿林豪杰都好用棍棒,如前文提到的山东、河北一带结有“棍子社”就是一例。并且社会上还出现了一种以专讲侠义英雄故事为主的“杆棒”话本。“杆棒”类话本的出现,既从一个侧面映显了宋代主流社会所丧失的“尚武精神”,已转移到了非主流社会的市井中,同时也反映出当时社会使棒之风的兴盛。关于“杆棒”,《武经总要》中虽有记载,但介绍极为简单,仅言“长细而坚重者”为杆棒;而《宋会要辑稿兵》中所介绍则较为详细:“其长等身,径可及握,不劳远求,指日可办。比弓弩,则无挽拽之能否;比刀剑,则无锻炼之工程。用之以御敌骑,则出其右,盖铁骑非箭镞锋刃可害。”由于棒相对于那些精巧锋利的铁兵械而言,其原料低廉方便、制作过程简单、战场至于实用,且不在朝廷官府的禁兵之列,因此,在早有“不得私蓄兵器之禁”的宋代,棍棒活动就广泛开展于广大乡村城镇。即使在严禁民间习学枪棒的元代,习棒练武依然在民间普遍开展。元代,河南陈州(今淮阳)有个叫胡闰儿的人,好使棒,其棒长六七尺,“进退技击如神”,远近闻名,有徒弟百余人,被称之为“棒胡”。元至元三年(1337年)他烧香聚众发动起义,当时善棒的胡小花及棒张等人,“皆起兵应之”。
一些宋人的笔记话本中,都提及宋太祖赵匡胤善棍。如蔡绦的《铁围山丛谈》卷1中称太祖“仄微时”手持握棒,其棒“持握既久,而爪痕宛然”,《水浒传》第1回中也说赵匡胤“一条杆棒等身齐,打四百座军州都姓赵”。看来历史上所谓的宋太祖善使棍棒并非向壁虚构。至明清两代,宋太祖对民间武术的影响尤大。王圻的《续文献通考》中记有“赵太祖腾蛇棍”一名,何良臣《阵纪》卷2中称誉“赵太祖腾蛇棒为第一。”当然,“腾蛇棍(棒)是否真的传自宋太祖,尚无具体材料佐证,但也清楚反映了这位艺祖对后来武术发展的深远文化影响。
两两相当的棍技较量,是宋元时期使棒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时人的一些文学作品中留下了不少有关这方面的记述。宋代艺人所作的《史弘肇龙虎君臣会》中描写河北尧山人郭威与河南府部署李霸遇较棒时说道:“山东大擂,河北夹枪。……遮拦架隔,有如素练眼前飞,打龊(搠)支撑,不若耳边风雨过。两人就在厅前使那棒,一上一下,一来一往”。“大擂”是种棒技风格,亦称“雷棒”,指动作大劈大封,显示了山东棒技的粗狂风格;“夹枪”是指一种棒中夹枪的技术特点,体现了河北棍技细腻多变的特点。这两种棍技特点,一直到明代的有关武术著作中也有记述。类似这种真技实战的棍技较量,在《水浒传》中有不少精彩描写,如第9回中“林冲棒打洪教头”一节,十分真实地描述了林冲与洪教头的一场棍技比试。
(3)朴刀
刀是宋元时期民间武术活动中的常用兵器。如岳珂的《金陀粹编》中曾提到杨么起义军“各执雁翎长刀,光彩夺目”及前文提到的“招贤人能制刀”等等。在宋代的刀中,有一种未被《武经总要》辑录,但又在社会上流播甚广的刀形,这就是朴刀。“朴刀”在宋元史料中有时又写作“膊刀”、“搏刀”或“拨刀”等,是一种主要用于步战的兵器。大概由于它在当时社会的江湖人士中已蔚然成风,以致宋人的话本中有“朴刀局段”,以演绎英雄豪强故事。那么宋代之时的朴刀是什么式样呢?成书于元末明初的《水浒传》保存了许多南宋话本的本来面目,其中的朴刀描写几乎是一部《水浒传》的象征。宋代朴刀是种棒与刀的结合物,据《水浒传》第61回中介绍,刀与棒之间是用“三个丫儿”扣联的。即刀刃与柄杆可离可合,“不上刀时,自是一条杆棒,是无刃的兵器;临战前将刀体装到刀柄上,立刻变成一件可以穿坚断韧的利器”。
朴刀开始形成于南方,据《宋会要辑稿》中宋仁宗天圣八年(1030年)利川路转运使陈贯所称,朴刀原是川陕地区农民用来刀耕火种的农具,作为刀刃部分,可以挂在裤腰上,故俗名“着袴(裤)刀”,其刀安上短木柄者,则是用来开山种田的“畲刀”,如安上长把,则谓之“拨(朴)刀”。可见,朴刀原先是民间一种兵农并用之具。对此,刚开始统治阶级认为,作为民间的日用之器,“川峡山险,全用此刀开山种地,谓之刀耕火种。今若一例禁断,有妨农务,兼恐禁止不得,民犯者众”,因而陈贯奏请:“自全着袴刀为兵器者禁断,为农器者放行”,此奏得到朝廷准许。但随着日后社会矛盾的加剧,朴刀越来越成为众多江湖英雄、绿林豪杰所普遍使用的兵杖,故官方又明文规定,“广南东西路民家不得私置博刀,犯者并锻人并以私有禁兵律论”。然而,民间武术往往是在禁令森严的环境中依托民间深厚的土壤而获得自身的存在与发展的。不迟于北宋末,朴刀已普及全国,宋王朝不得不在全国范围内申令查禁。《宋会要辑稿·刑法》中曰:“民间私置朴刀及炉户辄造,并依私有禁兵法。见有者,限一月赴官首纳,罪本法。”到元代,朴刀还在全国南北流播,一些史料中也常有对它的记述。但到元中期后,随着元政府措施严厉的大规模禁武活动,武术发展出现了新的变化,流行一时的朴刀逐渐衰微,但并未绝迹,直至清代蜀中啯噜子的习武活动中,依然有其踪影。清人李调元的《续函海》中记,“蜀中啯噜多于裹脚中带蛮刀,刀长者曰黄鳝尾,短曰线鸡尾,象其形也。手执木棍,斗则将刀安棍头,即为矛。”大概是刀形细狭,故曰为“矛”,但从其形制看,“刀安棍头”,显然与宋代朴刀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刀在清代亦称“裤刀”,当属例禁之器。乾隆时期,四川总督福康安的“条陈安良戢匪事宜”中有这样一段话:
川省犷悍成风,伤杀之案多于他省。而上年匪徒(指啯噜)滋事,竟敢执持鸟枪刀械肆行拒捕,尤为不法。……其余凶器,除例禁裤刀之外,尚有骟刀,鸡尾、黄鳝尾、鲫鱼背、海蚌等刀名……现经督饬各属,严加查禁收销,出示晓谕,不许铁匠再行打造,违者重处。应清嗣后凡有执持前项凶刀伤人之案,依照裤刀伤人例,发近边充军。
关于朴刀本身的具体记述,多见于宋元时期的话本、杂剧中的文学描写,其他史料中少见。这里不妨就《文献通考》卷157中的有关宋军中的朴刀训练记述稍作一点分析。
“长柄膊刀,谓一丈二尺以上,用毡皮裹为头者,……引斗五十次,不令刀头低下坠至地。……长柄膊刀手本色相斗,并短椿神臂弓手、长柄膊刀手施用棍棒,各击虚三十次。”
宋军中的长柄朴刀训练当然不会完全等同于民间,但从以上史料中也大致看出朴刀的两大技术特点:第一,“行斗五十次,不令刀头低下”,说明朴刀的技术特点首先当是“刺”,这与《水浒传》中常提到的“搠”完全一致。第二,朴刀是刀和棒的结合物,一旦刀体脱损,便成为一条棍棒。因此,习练朴刀还需掌握“施用棍棒”之技,可见朴刀技术与棍棒相关。
二、宋、元时期统治阶级的禁武
(一)宋代统治阶级的禁武
宋王朝建立不久,统治者在奉行守内虚外政策的同时,对民间习武活动也严加禁止。《宋会要辑稿·刑法》中记道:“江南盗贼间作,盖起于乡间愚民无知,习学枪、梃、弓、刀。艺之精者,从而教之,一旦纠率,惟所指呼,习以成风。”统治者认为,百姓习武就会成为“盗贼”,所以要严加禁止。早在宋王朝建立不久的开宝三年(970年)五月就下诏曰:“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稍后的淳化二年(991年)再次“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到了宋真宗时,就直接明令“禁
河北诸州民弃农业,学禁咒、枪剑、挑棒之技者”,其后仁宗的天圣八年(1030年)“诏川峡路不得着袴刀(即前面提到的‘着裤刀’)”,稍后的景佑二年(1035年),又下诏广南东西路民家不得私置刀兵,犯者及锻造者均“以私有禁兵律论”,并且还特别提到,以前“捕获只科杖罪,法轻不能禁,故更此条”。稍隔几年,还是这位仁宗帝在庆历元年(1041年),又一次下令严禁齐鲁地区“民间置教头,习武兵仗,聚为首。自今为首处斩,余决配远恶州军牢城”,并还奖赏鼓励告密。这些禁兵禁武之令,与宋代建立以来实行的抑武尚文政策是相一致的。
至宋徽宗宣和七年(1125年),已是北宋灭亡前夕,随着当时内外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民间习武藏兵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宋王朝又再次下了禁兵令。与以往不同的是,前几次的禁令都是针对区域性而言的,而此次禁武诏却向全国颁发,规定此“禁兵法”发至全国“诸路提刑司行下属州县”。统治阶级的连连下令及所禁区域的扩大,也从一个侧面显映了民间习武活动的普遍开展。
(二)元代统治阶级的禁武
在元王朝统治的九十多年时间内,为了防止各族人民(主要汉人)的反抗,早在元世祖中统4年(1263年),朝廷就颁诏不准私造兵器,“私造者处死,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至元23年(公元1292年),又进一步饬令“凡汉民持铁尺、手挝及杖之藏刃者,悉输于官”。其后,有关禁止汉人执兵器、习武技的文告不断。
除了上面的禁令文告外,元代还将严禁民间习武的规定及处罚,明明白白地写入了元朝的官方刑法中。《元史·刑法志》曰:“诸弃本逐末,习用角抵之戏,学攻刺之术者,师弟子并杖七十七”。在《元典章》卷57中也专列有“禁治社会习学枪棒条”,曰:“奸民不事本业,游手逐末,甚至习学相扑,或弄枪棒。有精于其事者,各出钱帛拜以为师,各处社长等人恬不知禁,有司亦不究问。此风不已,风俗恣悍,狂妄之端或自此生。”以上两条禁武法令清楚表明:习武是“不事本业,游手逐末”之为,也是滋生“狂妄之端”的社会原因,故其习武者也就被视为“奸民”。其禁武范围从徒手的角抵相扑到攻刺之术的枪棒,均在其列。当时人们出钱帛拜师学技的现象已较普遍,而一些地方官吏“恬不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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